王大生前去某酒吧喝酒,期间,由于一点小事情,王大生与另一桌的几位客人发生争执,后来,就在王大生准备离开之际,那几位客人涌上来把王大生打昏在地。事后打人者扬长而去,该酒吧保安人员没有加以阻止。王大生很快就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并被鉴定为轻微脑震荡。因为找不到肇事者索赔,所以王大生向酒吧索赔。酒吧负责人说,他们不应该负责任,因为他们已经给王大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旱已经仁至义尽。无奈之下,王大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场合消费者受到伤害时应该如何维权呢
经营场所是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场所,但是不可排除的是在一定情况下消费者在经营场所也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寻求一定的赔偿并主张权利。
我国法律主张经营场所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十八条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同时,在经营场所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我国法律对责任追究也有相关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就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经营者的酒吧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优雅的休闲娱乐环境。而该酒吧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力,致使王大生在休闲娱乐期间,被他人无端殴打致伤,且没有保留相关索赔证据,所以酒吧应当对王大生承担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