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两个以上 的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纠纷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对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问题是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一个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是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到合同的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书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者纠纷发生以后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按照合同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应区分合同的不同类型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加丁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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