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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因保险合同引起的民事官司的管辖法院

日期:2013-04-24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巾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时所指向的对象,如人身、财物等。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一般是指各种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是指被保险的人身、财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凡是凶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上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 可以选择其一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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