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是正确运用和判断证据的前提。
审查证据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查证、核实、鉴别,以确定其真实性的诉讼活动。审查证据一般通过开庭审理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出示和宣读全部证据,然后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出证单位、制作单位必须是有权收集和制作证据的单位,无法证实其合法来源的证据和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不得确认其证据效力。
(2)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事物的一般规律。要把互相有联系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比较、鉴别,将不真实的和相互矛盾的证据排除。
(3)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4)针对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有侧重性地进行审查。
①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当事人的陈述也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予以审查确认。
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又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判断证据是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的证明力和相互间的联系作出结论,用以认定案情事实的活动。
审判人员判断证据必须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判断证据时:
(1)要判断证据与本案要证明的案情事实有没有联系,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能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2)要判断证据的充分程度,如果证据不足,还应补充调查。
(3)判断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和结论之间是否相互脱节。
在以上三点基础上形成证明全部案件事实的证据体系,得出正确结论,并做到证据和结论之间的一致性和必然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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