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杰明是一名美籍化学老师,在美国居住。但每个暑假他都来中国北京某知名高校担任兼职教授。他的儿子约翰也是一名大学化学老师,但其长期在中国居住。现在本杰明和他的儿子约翰共同研发出了一项专利,他们是否能在中国申请专利呢?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外国人是专利权主体之一,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专利法》第十八条指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专利法》第十九条指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所以,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协议主要是指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如果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按照此规定办理。
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约都规定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我国应该给予其国民待遇。
3.依照互惠原则办理。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
因此,本杰明和他的儿子约翰共同研发成果,能够在中国申请专利,他们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利的申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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