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邢师傅的表哥表嫂不幸意外身亡了,只留下来了一个刚满3岁的孩子姗姗。姗姗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想把孩子留在身边抚养,可是两家却在不同的地方居住,一同抚养确是无法实现的。
尽管双方老人都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想要很好地照顾这个不幸的孩子,但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执仍然让双方都闹得很不愉快。那么,邢师傅很迷惑,这个3岁的小侄女姗姗,到底该由哪家来抚养呢?对于失去双亲的孩子,究竟该如何为其安排监护人呢?
孩子失去双亲,对孩子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而在有亲戚朋友都愿意进行抚养的情况下,如何为其指定监护人则也需要寻求法律的支持,尤其是在对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孩子合理地指定监护人将很好地解决这些矛盾,并使得失去双亲的孤儿得到合理的安置。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因此还需要明确的是,监护人不只是对未成年人尽抚养义务,还要履行其他职责。例如,代管未成年人的财产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故事中,姗姗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属同一顺序,对于孩子都有监护的权利和抚养的义务,两方老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孩子父母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双方老人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确定。姗姗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应明确自己抚养姗姗所要履行的义务和将要行使的权利。不要因为情感因素而考虑不周,使姗姗本就艰难的人生道路更加崎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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