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是个苦命的女人。她与丈夫结婚不久,丈夫就外出打工了,留着她挺着大肚子在家。可是孩子生下来后,范某还没来得及与丈夫分享喜悦,就收到了她的丈夫在外突发心脏病去世的消息。
范某从此带着孩子与公公婆婆一起生活。由于婆媳关系处得并不好,范某要求带着孩子与公婆分开居住。经过协商,公婆答应将儿子留下的部分财产和一间住房分给范某和孙子。
后来,与范某同在一个工厂工作的刘某十分同情范某的遭遇,经常帮助范某。日子久了,两人渐渐萌生了爱情。刘某最终决定娶寡妇范某为妻,并且愿意接纳范某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于是,两人一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
随后,范某开始着手处理掉前夫的遗产,并准备将分得的房子一并卖了。公婆得知情况后,立刻赶来阻止。他们扬言,范某不得带着孩子与刘某再婚,更不能把自己儿子的遗产卖了!百般无奈之下,范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携子带产再婚的权利。那么,范某的请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故事中,范某的丈夫死后,她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了,因此,她有与刘某再婚的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及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范某是可以把自己的孩子带走并进行抚养的,尤其是此时孩子的父亲已经去世,对孩子的抚养权利主要就是自己承担,所以其他人不可以剥夺自己带走孩子的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对财产相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就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因此,丧偶妇女继承了丈夫的遗产后,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依法继承的财产。可以将财产留作自己使用,同样也可以带产改嫁,也可以出卖、赠与该财产。这是丧偶妇女在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妨碍。
现代社会,丧偶再婚也是妇女的正当权利。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综合以上,干涉女方携子带产改嫁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女方的抚养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权,而且也侵犯了女方的婚姻自由权,这一系列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所以,本案中的范某更可以带走孩子,并且为孩子创造更好的家庭环境,可以分得前夫的遗物以及住房,这些财产属于范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她也可以自由处分,也可以进行改嫁。总之,范某是可以携子带产改嫁的,她的请求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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