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是一家外企白领,今天正在与男友严某商量结婚的事情。一切都看似很完美,但雪心中一直有块大石头放不下。原因是她最近屡屡在办公室接到一陌生女子的骚扰电话,该女子自称是严某的前女友,在电话中向雪吐露她与严某之间的甜蜜往事。雪觉得该女子的行为难以理解,便拒绝接电话。让雪想不到的是,该女子此后竟仍隔三差五来电话,并且不管接电话的对象是谁,毫不避讳地公开她与严某的恋情,还口不择言贬损雪。
自从该女子出现后,雪感觉自己未来的婚姻被强加干涉而蒙上了阴影,甚至工作和生活都出现危机。雪不断追问严某,才知道原来该女子确实是严某的前女友,只因不满严某的分手行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干扰他和雪的婚姻。严某也很生气,这个旧恋人干扰了自己的婚姻,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恋爱分手后,分手恋人还会将各自的生活继续进行下去,而且很大的可能是会寻找新的恋人或者结婚,这些都是正常的现象。但是一些分手恋人不愿意看到旧恋人走人婚姻,在这种情绪之下,常常会通过各种方式去干扰旧恋人。但是这些行为并不受法律的支持。
《婚姻法》第二条指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对公民的结婚自由进行了充分的规定。第三条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指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定性,对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加以禁止。
同时,对于干扰他人生活的一系列行为,相关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本案中,严某前女友的行为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理应停止,不然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严某的前女友不断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干扰雪和严某的婚姻,其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严某和雪的正常生活,而且严某的前女友对雪不断有侮辱性的言辞,这些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禁止的情形。因此严某和雪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严某前女友停止这些行为,并可追究其一系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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