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另外,还有一些民事特别法或者单行法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时效期间是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如遇到像此类问题,一般可以在遇到具体案件时,根据民事特别法或者单行法进行查找,具体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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