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合同自由,系指合同为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一致,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具体而言,包括五层含义:一是当事人有决定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二是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方的自由;三是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四是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五是当事人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合同自由最初由《法国民法典》所确认,并被后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合同法广泛继受,最终被尊为资本主义民法三原则之一。这条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要求,它对促进早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过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后,特另4是进入20世纪后,情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合同自由原则不断地受到了限制,从而引发了合同法的一系列革命。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本主义合同法的发展史,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兴衰史。反思我国的法制历程,由于引进斯大林的苏联经济模式,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都是公法,我国很长时期内否认和批判合同的自由原则。改革开放以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人们才对合同的自由原则有了新的认识,肯定它是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们没有必要重复资本主义国家走过的弯路,让合同自由过于泛滥。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妥善处理好合同自由与社会正义、合同自由与合同社会化的关系。故我国合同法在坚持合同自由的同时,又对其作出了适当的限制。唯其如此,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用自愿原则来代替自由原则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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