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业务活动的当事人是行纪人,支付报酬的另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对于行纪合同,当事人须注意:
1.行纪人的主要权利。(1)报酬及费用请求权。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处置权。当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人按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亦可以提存委托物。(3)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卖出或买入有价证券或其他标示价格的物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充当出卖人或买受人,这就是介入权。
2.行纪人的义务。(1)独立履行的义务。行纪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利益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行纪人即成为合同当事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行纪事务的义务。若委托人为行纪人所进行的买卖活动指定了一定价格的,行纪人应当遵照执行,不得违背该指定卖出或买入。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可以按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且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3)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行纪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4)向委托人移交行纪利益。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行纪事务,其交易利益应归委托人所有。因此,行纪人完成交易行为后,应及时将交易利益移交给委托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委托人的权利。(1)指示决定权。行纪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与意愿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对于行纪事务的范围、行纪交易的价格高低以及对委托物品的处置等均具有最终决定权。行纪人只有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才可以适当的价格出卖或买人委托物品。此外,委托人有权决定撤回出卖,经合理告知后,行纪人不得再对委托物进行出卖,否则要负赔偿责任。(2)直接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与他人形成买卖关系。若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行纪人间的关系,并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直接行使商品出卖或买人权。(3)接受或拒绝接受交易结果权。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有权接受行纪人进行的交易结果。但对于行纪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交易损失,委托人可以拒绝接受,由行纪人承担其责任。
4.委托人的义务。(1)及时接受和取回委托物。行纪人完成行纪业务并及时将行纪利益转移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否则,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因委托人不及时接受或取回委托物,行纪人给予保管时,委托人应当给付保管费。由此给行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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