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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法人和公民个人能否成为担保人,主要审查其有无独立财产

日期:2013-01-1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人和公民个人能否成为担保人,主要审查其有无独立财产。具体来说要审查法人的独立财产权是否属于民法上的有独立支配权、处分权、收益权的情形;个人则是指其生活必需品之外,且与夫妻共有财产之外,或者经配偶同意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自己还独自拥有处分权的有效财产的,只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且有可靠资产可供支配的,无纠纷、共有但非无法划分的,均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人。

随着现代生活、经营节奏的加快,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原来满足于同时只做一单生意,现在却要同时做4~5单生意,甚至更多的、跨行业的生意,这就要求经营者要具备抗风险能力,其有更多的资产可用于担保融资。在做了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人之外,其担保财产的风险骤增,此时如以已担保财产或者其担保能力再作担保,无疑会增加担保权人的经营风险。故而,此时,担保人能否再做担保,主要取决于担保权人的态度,如果他愿意冒风险,可以接受该担保;如果其属于稳健型的经营者,则他应当三思而后行,不要图一时痛快,而接受已经有了担保的担保人或者担保财产。因为,一旦各个债务人发生还债风险,各个担保权人的权利实现就要按顺序或者比例受偿,经营的风险无疑大了许多。

再者,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主要同意和倡导余额抵押,即在已担保财产剩余范围内办理再抵押登记,而不赞成重复抵押。这主要是从降低债权人、抵押权人经营利益风险出发的,有利于经营秩序的稳定发展。如果一旦放开,各类风险会不期而至,这对良好的经营、竞争秩序是个沉重的负担,可能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所以,各个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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