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刊登的“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该案的“裁判摘要”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某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结合合同全文、双方当事人经济往来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不能简单、片面地强调词语文义上存在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