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①法律关系的性质;②国家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案件。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第三,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第四,其他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一)仲裁和审判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原则
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主管的争议。依据法律规定,解决该争议的原则是,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各自报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直至由当地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管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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