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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29次 [字体: ] 背景色:        

1.法律援助人员的概念和范围。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具体履行法律援助职能,直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并且享有法律援助权利和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服务人员。《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就是说,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所属人员都可以成为法律援助人员。

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项,可以提请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

(3)认为不宜承办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中止法律援助;

(4)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报酬;

(5)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3.法律援助人员的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包括:

(1)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终止或者中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2)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索取、收取金钱、物品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4)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5)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6)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基于诚信、公平、理性和良知,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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