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一道共同构成民法规定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作为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人身权是保障人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的权利形式,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不存在脱离特定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因此,人身权通常要依附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赠与、继承。但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人身权都没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也不能像财产一样进行物的耗费、转让、许可使用。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发生财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往往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人身权离不开民事主体而存在,同样,民事主体也离不开人身权而存在。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与民事主体须臾不可分离,是民事主体生存的基础,也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前提。但是,人身权中的部分身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等却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能取得,也可因法定和约定原因而丧失。
4.人身权是绝对权。人身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因此,特定民事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妨碍人身权的义务。
5.人身权是支配权。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人身、人格利益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因此,人身权的实现无须请求他人的协助。
二、人身权的分类
根据人身权与其权利主体的联系程度和产生的依据的不同,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是特定民事主体而以主体身份上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权利主体不同。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但荣誉权例外,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荣誉权。其二,客体不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其三,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因自然人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身份权的取得需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其四,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无特别期限限制。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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