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遵循自愿原则,具体内容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比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内容如何约定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物权调整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物权的义务人有成千上万,物权内容不能由权利人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由一个权利人和几个义务人说了算,对权利人和成千上万义务人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
在立法过程中,对物权法定原则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定作为一条原则是对的,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具有物权效力,限制太严,应开个口子,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调整物权主体和广大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的内容不能像合同那样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尚难确定,随着实践的发展还会产生新的物权。因此,对我国有关物权种类的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一定空间是必要的。根据这一意见,此条曾经表述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之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审议物权法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物权法定是本法的一项原则,但依照这一条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视为物权,谁来认定“符合物权性质”都不够清楚,建议删去例外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关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的规定,本意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为物权的种类留下一定空间,实际上哪些权利“符合物权的性质”还需要通过立法解释予以明确。考虑到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且从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况看,新出现的物权种类并不多见。因此,建议删去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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