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执行,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否可以冻结
咨询内容:退休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执行?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否可以冻结?
答疑内容: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个人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而且,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更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因此住房公积金财产权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根据〔2013〕执他字第14号函中的意见,对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强制执行:第一,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第二,执行时能够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由于住房公积金性质复杂,既为个人所有,又被强制管理;既强调个人缴存,又强调资金聚集;既要满足个人需求,又要坚持共同利用,由于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等特殊功能,在执行时需要注意:第一,将执行公积金定位为补充性、后置性措施,尽量避免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第二,必需执行住房公积金时,可以优先采用“执行但不提现”的方法。第三,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得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遵循抵押权等物权优先原则,对已经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应在保证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方可对其余额部分予以执行。第四,根据“已经缴存”和“到期尚未缴存”的不同情况区别执行。对于已经缴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存款,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对于单位应当缴存但到期尚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收入,适用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执行,单位和管理中心是共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在实践中,有部分被执行人已有住房,不再需要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各地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探索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关于退休金、养老金是否可以执行,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否可以冻结的问题。被执行人的退休金或养老金均是其退休后的收入,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当然可以执行,但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退役军人伤残抚恤金是国家对伤残军人的特别抚恤,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一般不应作为普通财产进行冻结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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