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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祀引发山火,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5-04-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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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祭祀祖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一炷清香、一叠纸钱,承载着生者跨越时空的思念,但如果疏于火源管理,袅袅青烟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本文汇聚了“因清明祭祀引发森林火灾”的相关裁判规则、法律观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文明祭祀

祭祖时燃烧的火球被风吹至周围的枯草上,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未成林地过火面积较大,构成失火罪。

——姜某失火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某山场祭祖,在燃烧火纸时,燃烧的火球被风吹至周围的枯草上,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未成林地过火面积较大,构成失火罪。

【基本案情】

2019年清明节,姜某独自一人前往本村某山场祭祖,在燃烧火纸时,燃烧的火球被风吹至周围的枯草上,引发森林火灾。姜某立即扑火,因火势较大,未能扑灭,姜某随即拨打村支书的电话,报告引发山火的情况,村支书随后组织当地村民积极扑火,当天晚上六时许才将山火扑灭。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此次森林火灾为未成林造林地,过火面积为124.6亩。

案发后,姜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时对烧毁的树苗进行了补栽复绿,并取得山场承包人的谅解。

姜某因过失引发山火,造成未成林地过火面积124.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其自首,且已赔偿山场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判决姜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来源:湖北法院网 2019年10月8日

山中祭奠过失失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王某诉李某赔偿侵权损失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因山中祭奠过失失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损失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清明节,李某到村东的山中祭奠时焚烧了纸钱,当天风力比较大,点着的纸钱引着了附近王某承包该村山林中栽种的山楂树、杨树等树木,由于前段时间雨水较少,天气干燥,虽然李某及时拨打了火警电话,但等消防员扑灭山火时,王某栽种的山楂树、杨树等树木已尽数烧尽。得知情况后,王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到场后,李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遂对李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又对王某的财产损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王某认为,由于李某焚烧纸钱引起山火造成其栽种的山楂树、杨树等树木烧尽,其损失应由李某承担。李某则认为,其是因为清明祭奠过失引起的山火,清明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其主观并非故意,所以不应赔偿。公安机关调解不成,告知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因焚烧纸钱引起山火造成其山楂树、杨树等树木尽数烧尽的财产损失。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法信·法律观点

失火罪与一般失火行为的界限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是失火罪与一般失火行为的原则界限。在自留地烧田埂、山上抽烟、上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构成失火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但属一般失火行为。构成失火罪的,将依照刑法进行处罚;不构成失火罪的一般失火行为,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明显较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3月30日,《烧杂草引发火灾烧毁林地 广东一被告人犯失火罪获刑一年》)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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