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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关系

日期:2025-03-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关系

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相对容易区分,这主要体现在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愿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的责任并不免除,而债务转移则是此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退出了该债权债务关系。两者在是否需要债权人表示同意上亦有不同,债务转移需要经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对于债权人是更有利的,只要其在合理期间内没有表示拒绝,债务加入即发生效力。对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识别问题,应以意思表示作为核心识别标准,遵循有利于债权人保护的原则。由债务人转移给第三人债务的约定或者向债权人所作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难以确定是债务移转还是债务加入,有关约定或者意思表示未明确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采用这一识别方法也可以起到导向和规范作用,引导债务人、第三人在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时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参考案例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文号】:(2010)民提字第15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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