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加入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债务的可移转性。虽然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发生债务的移转,但是作为承担对象的债务须为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二是债务加入合同合法有效存在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真实有效的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关于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和加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对债权人的债务形态,存在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
(1)《民法典》第552条已明确规定债务加入成立后,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在外部责任承担上,第三人仅是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即可能仅是部分责任承担上的连带。
(2)在债务加入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并不受上述第三人愿意承担范围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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