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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公众认知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倾向于选择通过代书遗嘱继承的方式妥善处理其个人财产,从而避免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分歧。然而,司法实践中有一定比例代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老年人该如何立代书遗嘱?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01
基本案情
张大妈(化名)有三个儿子,年老时跟大儿子生活时间较久。张大妈去世后,大儿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和订立遗嘱的视频,表示张大妈已将自己的房子留给他,遗嘱上有张大妈本人捺的手印,还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字,以及一个落款日期。其余两个儿子对该遗嘱内容均不认可,各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大儿子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张大妈遗产。
02
案件处理
本案中,涉案遗嘱即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涉案遗嘱上仅有张大妈捺印,未有其签名和日期,且仅有一个代书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另一位见证人仅签名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代书遗嘱的形式,存在遗嘱无效的风险。
本案庭审时,合议庭针对双方争议的遗嘱效力问题进行仔细询问和释法说理,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遗嘱存在的形式瑕疵问题及可能的诉讼风险。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曾多次尝试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希望彼此都能感念亲情,珍惜难得的兄弟情谊。在亲情与理智的双重作用下,兄弟三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同意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经合议庭评议研究后确认调解协议内容。
03
法官说法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老年人按照个人意愿处分其身后事的直接体现。遗嘱发生法律效力需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类,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种类型的遗嘱均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
法院在审理遗嘱继承纠纷类案件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遗嘱是否是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及遗嘱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定类型遗嘱形式要件的把握趋于严格。代书遗嘱在生活中经常被用到,但由于订立代书遗嘱时不够规范严谨,相当数量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如老年人本人未签字、见证人仅有1人、部分见证人未完整签写日期等。
因此,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特别注意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要在遗嘱上签姓名和日期,日期应完整签署年、月、日;必要时可录音、录像作为旁证,从而减少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04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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