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是否需要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答: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可知,如果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经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且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监管规则之下,只要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是合规担保,上市公司都会进行公告。因此,相较于接受非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债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其审查范围有所变化。换言之,债权人只要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即可,至于是否审查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不影响相对人善意的判断。
〔延伸阅读:高圣平著:《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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