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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主张的劳务费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能否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4-06-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包工头主张的劳务费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能否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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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工头主张的劳务费是否属于农民工工资,能否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民工”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没有农村户口的是否就不能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在(2022)辽01民终849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即使没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在工地上从事的是农民工工作,应获得与其共同工作的其他农民工相同待遇,同样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属于农民工工资】

观点1:包工头的劳务费属于农民工工资。

包工头通常与其班组工人之间有劳务分包关系,同时与上游分包单位有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包工头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应得的劳务费在被很多法院认定属于农民工工资。

如果劳务承包人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劳务费中包含了农民工工资,将可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对查证属实的农民工工资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属于农民工工资】

观点2:包工头的劳务费不属于农民工工资,不支持包工头代为主张农民工工资。

参考案号(2022)豫1726民初946号案例,法院认为,原告某包工头请求被告支付工资等款项,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案涉工资除原告佘某某外,还涉及其他人,因此,在本案工资款项涉及多人的情况下原告佘某某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答辩提示】

1.劳务费属性以及工资是否明确:如果包工头主张的劳务费的总数是根据工人应得的工资加出来的,应该认定是农民工工资。如果劳务费的数额是根据工程量计算出来的,可能会被定性为工程款,里面包含了包工头获取的利润等金额。

2.农民工身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要求是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主张的劳务费涉及的相关农民工是否都有农村居民身份。

3.农民工是否在本项目上实际干活:考勤表、报酬支付记录、实名制登记、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工友证人证言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4.起诉主体是否适格:有无其他农民工委托起诉的相关授权文件。是否有债权转让以及委托诉讼的相关授权?劳务费涉及到全部农民工,该包工头以个人名义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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