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踢、嘴咬民辅警获“不起诉”,检察院:系民警履职行为引起,非故意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袭警案)
普定检刑不诉〔2021〕120号
2021-10-29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54********,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号。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袭警罪,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
2021年7月30日10时30分许,普定县**镇**居委会的居民吴某某到**镇卫生院接种新冠疫苗,过程中吴某某插队要求医生给自己接种,医生告知其需等待同类疫苗才能进行接种,现场维护秩序民警张某某发现吴某某插队后要求其排队并将其手中的告知书取走,吴某某与张某某抢夺告知书,民警在控制吴某某时,吴某某踢打张某某裆部并咬伤辅警罗某某的手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卫生院接种新冠疫苗过程中,不听从现场维护秩序民警的安排,用脚踢现场维护秩序民警的裆部并咬伤辅警手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袭警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30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有接种新冠疫苗的单子到普定县**镇卫生院接种第一针疫苗,后见卫生院大门排队接种疫苗人员较多,便从后门进入大厅登记处询问接种疫苗情况,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张某某见状便叫其外出排队,吴某某因排队问题与民警张某某发生争吵和肢体碰撞,随后其向另一名在场辅警解释自己的行为时,张某某突然将其手中单子抢走,吴某某为抢回单子用双手扒拉张某某右肩并弯腰拾捡被民警丢在地上的单子,民警张某某和两名辅警便误以为吴某某袭警,三人迅速将吴某某控制睡在地上,吴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用脚乱踢到张某某腿部,辅警用手控制其面部时,吴某某挣扎时用嘴咬到辅警手指,辅警迅速将手撤离,后吴某某被强行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伍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疫苗接种问题和民警发生争吵和肢体碰撞,言语和行为上存在一定过激行为,其对民警和辅警所实施的“扒拉、踢打、嘴咬”等行为系民警履职行为所引起,不属于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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