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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哪些岗位能适用劳务派遣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2-05-14 来源:劳动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同时也涉及被派遣的劳务人员切身利益,所以实际是涉及三方利益,在签订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的法律问题。

1、哪些岗位能适用劳务派遣: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哪些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法律及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双方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约定。

2、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注意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凡是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除追究派遣单位的相关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此规定对用人单位对派遣单位的审查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检查派遣单位可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用人单位如何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呢?就是在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时,一定要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及相应用工行为,并将相应文件及其与劳动者所签《劳动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否则用工形式违法,可能导致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4、劳务派遣协议书必须具备法定内容,才不至于无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义务及管理,

(1)应告知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协议,可以考虑在进入用人单位时签收该合同及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其他法定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不得直接开除和辞退派遣员工,因为不得接受员工的辞职。而应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法律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本协议应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同时和其劳务派遣人员签字,以完成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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