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对方不同意的,法院可否启动鉴定程序?——上诉人江西蓝翔重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该规定中的“协商不成”,应理解为既包括“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仅对鉴定部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还包括“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一种情形,仍可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民诉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在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则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情形,更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之理。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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