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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诉前调”字号的,视同立案

日期:2023-10-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法院立“诉前调”字号的,视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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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诉前调”也可以视为立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45号(2023年7月27裁定)

案情:

1、原告和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在无锡新吴法院起诉被告,该院于2021年7月8日立“财保”案号,于2021年7月9日作出保全裁定;后于2021年7月30日立“诉前调”案号。

3、被告在黑河孙吴法院起诉原告,该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民初”字号。

4、江苏高院认为,无锡新吴,法院立案受理时间在前,应由该院合并审理。

5、黑龙江高院认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编立“诉前调”案件并未告知被告,违反委派调解自愿、合法、依程序原则,不宜据此争夺相关案件管辖权。

6、江苏高院与黑龙江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此期间,黑河孙吴法院未中止案件审理,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起诉系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不同诉讼请求向江苏、黑龙江两地法院分别起诉,相关案件应当合并审理,无锡新吴法院与黑河孙吴法院对各自受理的起诉均有管辖权。在两地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情况下,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可以视同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无锡新吴法院立“诉前调”案号时间早于黑河孙吴法院“民初”案号的时间,因此,无锡新吴法院可以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裁定撤销黑河孙吴法院的民事判决,移送无锡新吴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立案登记和立案审查属于不同概念,诉前调本质上和立案存在区别,但都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只不过诉前调的案件不能作实质审理,只能进行调解、听证、询问、调查等,并且需要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且期限不宜过长。本案双方分别在各自所在地起诉,应当由立案时间早的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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