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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2023-09-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谁来承担?法官来告诉你!

作者:宋萌辉 陈伟静

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认知能力较弱,对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缺乏清晰的认识,需要家长尽到监护责任,在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切记管好“熊孩子”,捂住“钱袋子”。

简要案情

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某保险公司诉未成年人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未成年人潘某某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丁某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载刘某玉、刘某滔)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三车受损,潘某某、丁某华和刘某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某与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某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李某小轿车维修费用98416元后,依法取得李某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潘某某未进行任何赔偿,某某保险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未成年人侵权,是否要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本案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法官说法

一、未成年人应当作为案件的被告。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若未成年人有财产的需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从案件审理来看,将侵权的未成年人列为被告,对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从执行实务来看,一旦没有列未成年人为诉讼当事人,法院仅裁判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主张以未成年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时,由于欠缺执行的法律依据,法院也无法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导致一个纠纷要经过两次程序,既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与未成年一同被列为共同被告。

从诉讼理论来看,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如只列未成年人为被告,将会出现起诉的被告不承担责任,而由监护人履行判决的内容,这种情况有违民事诉讼“两造对抗,败诉方承担责任”的基本原理。监护人基于监护职责需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被告明确性的要求,也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全部的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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