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装修婚房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回顾
小帅与小美相识,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恋爱期间,小美以婚后需要用房为由,向小帅提出装修其名下的房屋。为此,小帅为小美装修房屋及购买家具支付7.5余万元。房屋装修好后,双方因多种原因导致分手,最终因婚房装修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帅与小美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小帅为小美名下的房屋装修等支出相关费用,是基于双方将订立婚姻关系。
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无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愿,小帅提供了相应的收款凭证、订购清单及转账记录证据相互印证,且收款凭证及订购清单中载明的内容指向小美的涉案房屋,支付人载明为小帅,故小帅要求小美返还其支付的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小美理应返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相互赠送的小物件是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此类小额财产赠与属无偿赠与行为,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
但对于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购买房屋家电家私等大额支出,除有证据证明是无偿或不存在可撤销赠予的情况外,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出资一方可要求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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