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解析: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
2、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观点解析: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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