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司法鉴定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作者 立案庭 赵静、民事审判庭 姚洪涛,上海松江法院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因具有高度专业性常誉为“证据之王”,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而关键的作用。那么到底什么是司法鉴定?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本文总结了司法鉴定有关的12个常见问题,带你揭开司法鉴定“神秘面纱”。
Q1
什么是司法鉴定?
A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Q2
民事诉讼活动中,什么情况下会启动司法鉴定?
A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理清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则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
Q3
民事诉讼活动中,常见的司法鉴定评估类型有哪些?
A
司法鉴定范围包含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电子数据、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品质量等鉴定事项。例如,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等级鉴定、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产品质量鉴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物的现值和残值损失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审价、书面文件上印章或签字真伪等。
Q4
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委托鉴定?
A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Q5
司法鉴定申请要在什么时候提出?
A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会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提出申请。
Q6
不配合鉴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A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Q7
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但人民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A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Q8
对鉴定材料的审查有何要求?
A
在委托鉴定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Q9
可以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吗?协商不成怎么办?
A
当然可以。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Q10
鉴定费用如何承担?
A
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在鉴定启动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直接交给鉴定、评估机构。
Q11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A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会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在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后,法院会通知鉴定人出庭。
Q12
哪些情形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A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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