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如果审查认为案情并非疑难复杂,是否可以不听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对于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复议,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异议之诉必须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大多数刑事财产执行案件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而对该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不需要区分有无被害人,可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简便、统一。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诉讼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通常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即便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案情并非疑难复杂,也应当公开听证,对于没有听证的案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作者:向国慧、叶欣,载《执行工作指导》第7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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