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张晓东 邱振华
从法律上讲,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甘冒法律风险,故意规避执行,有的人则即使自己生活艰难,也愿替无能力履行的亲人代偿债务,守护家人的诚信。2022年11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两个陷入执行困境的案例就因债务人子女克服自身困难、主动代偿而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一
徐某某申请执行陶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6年,68岁的陶某某驾驶两侧各放一个黄鳝桶的摩托车驶入人流密集的菜市场过道,停车过程中,车辆倒翻撞上正在摊位上买菜的90岁的徐某某,致徐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因车祸致左股骨颈骨骨折,遗留左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陶某某赔偿徐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
因陶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陶某某名下存款二万余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法院依职权调查,陶某某每月仅有1000多元的养老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陶某某基础疾病较多,养老金也勉强维持看病费用和基本生活,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在法院同陶某某儿子联系后,其表示自己也只是普通工薪阶层,经济上也不宽裕,但愿意同申请人方协商解决。经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案例二
周某某三人申请执行魏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71岁的魏某某驾驶事故后经检验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苏虞张公路某路段与73岁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入院诊断为癫痫持续状态、脑出血后遗症等。出院后,王某某在家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因该起事故当事人王某某无法进行询问,事故地周边亦无监控设施,对于事发时当事人王某某所处的路面位置和步行动态这一事实无法查明,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已经查实的事实。法院判决魏某某支付周某某等三人(系王某某三个子女)赔偿款49万余元。
因魏某某未按生效法律判决履行,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向魏某某所在村委会调查,发现魏某某因年龄较大,无收入来源,每月仅有几百元的养老保险金。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协调,被执行人魏某某的儿子代其履行了部分案款,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释法明理,弘扬诚信精神,最终该“执行不能”案件达成了案结事了,取得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