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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 彩礼

恋爱期间的多次大额转账是否属于彩礼

日期:2022-12-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恋爱期间的多次大额转账是否属于彩礼?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阿美与阿财(均为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感情甚笃,平时交往均以夫妻相称。交往一年期间,阿财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阿美转账十余次,共计转账十余万元,转账用途多为支付阿美生活开销及为阿美亲人治病。怎奈好景不长,交往期间,双方因琐事交恶,不再交往。阿财觉得既然不再恋爱,阿美应将钱款返还。但阿美认为阿财的转账完全出于自愿,是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统一意见。见返还无望,阿财遂一纸诉状将阿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将转账款返还。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认为多次大额转账系彩礼,应予返还,于是判决支持了阿财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被告对外均以夫妻相称。从2020年5月份至2021年4份,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转账十余万元,转账用途为被告亲人治病、替被告支付房贷及其他生活开销。2021年5月份,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遂以家人不同意结婚为由与原告分手。现原告要求被告将恋爱期间赠与的钱款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原告为巩固恋爱关系,构筑婚约基础,在恋爱期间陆续向被告转账十余万元,应当视为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同居时间、转账用途及金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酌情考虑由被告向原告返还七万余元为宜。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我国从西周开始就有为准备结婚的一方(一般为女方)赠与相当财产的习俗或礼制《礼记.昏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种制度逐渐演化成当地的一种风俗人情。即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一方男方会向女方许诺,若结婚,将赠送相当价值的物品和钱款。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财产的价值逐渐增大,例如多次大额金钱转账,赠与房产、车子、名贵首饰等,以至于分手后因恋爱期间赠与物返还容易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各人理解各异,分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该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双方对外均以夫妻相称,其中男方在为女方亲人治病转账还信誓旦旦地向女方表示:女方的亲人就是男方的亲人!虽然转账中并未明确表明该花费为彩礼,但一般来说,较大的数额的转账也不能单单理解为恋爱时培养感情的正常支出,当多次转账涉及金额价值较大时,应当视为彩礼,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应考虑当地的风俗人情、同居时间,双方分手过错等综合考虑,适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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