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全约经纪合同是目前艺人最常见的经纪合同类型(非独家的经纪合同相较少见),但大多数人对独家全约经纪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并非完全了解,因此本文在此先简单介绍一下独家全约经纪合同。
独家全约经纪合同,即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约定的,艺人全部的、各种形式的演艺活动,以及艺人演艺活动相关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均由某一经纪公司独家经纪、代理的合同。经总结,签署全约经纪合同之后,经纪公司能代理以下6类艺人活动:
①出席参加各类公益、商业、公关等活动;
②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履行相关约定;
③已知及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电台、报纸、刊物、互联网等);
④电影、电视、电台、数字音乐、戏剧、舞台表演、录音、专辑、文字著作等相关内容或产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授权及转让;
⑤安排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含移动互联网)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导或评论等;
⑥其他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一切事务活动,或者其他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用一句更通俗易懂的话来说,签了独家全约经纪合同后,除了艺人的私人生活活动外,其几乎全部的活动都需由经纪公司代理进行。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