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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的常见法律问题

日期:2023-05-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创 俞俊俊 上海一中法院

抚养纠纷是指父母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案件,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两种类型。此类案件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还交织父母子女的情感因素,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本文选取了十个涉及子女抚养的常见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有所帮助,以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经济、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教育、进行生活照料等。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抚养权是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权利,是父母双方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不论父母双方的婚姻是何状态,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子女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的,仅仅是确定了父母某一方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权利,可称之为直接抚养权。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未失去监护权,亦有权要求探视、关心子女的成长。所以,不管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改变。

在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无法达成协议时,可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在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时,《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了不同年龄段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基本规则。

1.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母亲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父亲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可以支持: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确实无法妥善照顾子女。

2. 对于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如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一方生活,一般不宜变更,应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

3.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在具体个案中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不仅要依照法定的规则,还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下列酌定因素予以确定。

1. 父母品行

抚养子女不仅限于提供应有的物质生活保障,父母自身的言传身教、以身垂范对于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及性格养成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 父母的抚养意愿以及与子女亲厚程度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关系融洽,是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之一,故对此亦需考量。

3. 抚养能力

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既包括物质方面的抚养,如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居所等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保障;还包括精神抚养的能力,如有无教育子女的能力、陪伴子女的时间等。

4. 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的心理相对脆弱,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安全感,对其健康成长十分必要。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后,如另一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了可以支持的情形: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一般作如下理解:

生活费。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费用。

教育费。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的教育费主要为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用以及子女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费用,如各类课外班、择校费等,则宜由父母协商确定。

医疗费。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具体如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子女一方,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则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参加诉讼。由于离婚纠纷为复合之诉,故在离婚诉讼中,则不将子女列为诉讼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上述因素和个案情况予以确定。

1. 子女的实际需要

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基本的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以及必须的医疗需求等。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是指父母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应理解为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予以认定。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抚养费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存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实际生活需求,法院原先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者发生重大改变等正当理由的,子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主张增加抚养费。

实践中,当父母一方主张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需减免抚养费的,一般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 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2. 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

3. 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方或母方请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故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一般而言定期给付均为按月给付。对于一次性给付适用的情形,实践中一般需综合考量给付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子女的成长需要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如父母长期在异地生活的,有条件的以一次性给付为宜,避免子女出现难以定期获得抚养费而影响生活的情况。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时开始,所以若父母一方未对子女承担过抚养义务,子女有权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母一方追索自出生后的抚养费,并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所以,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如果确定了亲子关系,还可以向父母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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