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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与老朋友开了个玩笑赔了五千多

日期:2023-04-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半夜与老朋友开了个玩笑赔了五千多

朱某怎么也没想到,因自己半夜与老朋友开了几句玩笑,而被老朋友打电话报警,并告到法院。

这事儿,还得从去年夏天的一个夜晚说起。朱某与李某认识多年,但近年来少有联系。去年七月份的一天夜里,朱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李某发布的含怨表达诉求的短视频。在多年未联系的情况下,朱某给自以为朋友的李某打电话,谎称自己是公安民警,因其不正当表达诉求,要抓李某。后来,在李某的质问下,朱某才告知自己是其旧友,刚才是在开玩笑。李某一听,更加恼怒,这段时间本就心中不静,半夜又听到朱某的几句玩笑话,瞬间导致自己情绪极度焦灼,且与其在一起的妻子王某听说丈夫即将被抓,也因此受到严重惊吓。第二天,王某因出现头晕恶心等系列症状被救护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盛怒之下,李某随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对朱某以寻衅滋事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处罚款500元。李某也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两万余元。

南召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人格权纠纷。被告朱某主观为寻求刺激,在夜深人静时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威吓原告李某,该行为由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违法,客观上让原告妻子王某在特定时间被惊吓,与原告妻子王某发病住院有一定因果关系。本案发生在相互认识的熟人之间,双方无严重冲突,且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并向原告道歉。李某妻子王某经治疗生命体征平稳,也未有严重精神损害,遂按照当事人过错程度及案情实际判决由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妻子住院医疗费及各项费用共计五千余元。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因开玩笑而酿成祸事的案例屡见不鲜。即使朋友之间开玩笑,也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不然,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被处罚或判刑。

作者:南召县人民法院  张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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