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能追回吗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直播打赏纠纷不断增多,近期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引发关注。
原告李某诉称,丈夫胡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5个月通过直播平台,打赏网络女主播24万。其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权利范围,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其丈夫与主播和平台公司二被告之间的赠与,并返还24万。
被告主播辩称,作为直播平台合作的主播艺人,能够严格遵守直播平台规则,打赏充值金额由平台公司取得,自己从未收到对应充值金额,而是根据平台结算规则取得报酬,同时,原告丈夫充值打赏,根据意向选择服务内容,按照平台规则消费,系认可演艺服务并自愿选择对价,是有因法律行为,且交易模式、交易内容,均不符合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平台公司辩称,平台提供服务前,均与用户签订了,《直播用户服务协议》,《直播开播协议》等网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务或劳动关系,明确平台根据用户指令,提供直播服务,用户充值获取平台消费虚拟货币,为了获取更加优质直播服务,可以进行充值和打赏,用户与平台公司之间,系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同时原告丈夫,观看直播表演支付对价,获取的是当时状态下,所享受的直播演唱和表演过程,即时实现了其支付对价后,可以获取的服务结果,而非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不负有返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召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网络平台公司注册账号,并向其账号进行充值,购买虚拟币的行为,均签订有相关服务协议,二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选择消费的种类和方式,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网络平台公司的直播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网络平台公司,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审查购买人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法定义务,也无从推断其充值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胡某和网络平台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胡某观看直播表演并支付相应对价,以及对其欣赏的主播进行打赏,亦是一种网络服务消费行为,且合同已经即时履行完毕,不存在赠与行为,故对李某要求撤销第三人胡某,和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返还钱款的行为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作为直播平台的运营者,应当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合理约束主播言行,负担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注重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为主播艺人,进行直播表演应当注意文明直播,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作为网络用户,观看直播表演并进行打赏,也应注重合法、理性消费,增强自身道德约束,避免损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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