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还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张开华 薛景,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翟某与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因翟某发现婚内徐某出轨,徐某为挽救婚姻立下保证书,现翟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徐某“净身出户”。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于2019年2月4日书写保证书,其上载明:本人徐某因在婚姻中与第三者发生出轨,我感到非常后悔,整件事情是因为我个人问题因此犯下不可原谅的错误,这是我第二次出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这令我懊悔不已!我现在认识到错误,乞求老婆原谅,我保证出轨事件以后不会再犯,如果再犯的话,我自愿把我名下的财产:房屋(注:缪桂萍占房屋60%,徐某占房屋40%)我自愿净身出户,不给妻儿造成任何损失、麻烦。徐某在保证人处署名,翟某在监管人处署名,另有数人见证人署名。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保证书就其通篇内容来看,其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条款规定,但该规定系倡导性规定,旨在倡导构建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故忠诚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因此,翟某不能据此要求徐某“净身出户”。但保证书中“房屋(注:缪桂萍占房屋60%,杨九明占房屋40%)”的表述,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明确,且双方签字署名,系翟某与徐某对案涉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就案涉房屋进行了约定所有。
法官说法:保证书虽为夫妻忠诚协议,其本身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调整,但如其内容却能够反映离婚双方对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应遵循夫妻约定财产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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