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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在网络平台转发他人视频并发布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日期:2022-10-12 来源:- 作者:- 阅读:1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网络平台转发他人视频并发布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原告李某和原告张某分别在快手平台发布带有自己照片的视频,被告赵某未经两名原告允许,私自将两名原告的视频转发到快手平台,并配有侮辱两名原告的言论。两名原告发现后分别报警,公安局对赵某做出了行政处罚。但被告赵某的行为造成两名原告名誉权受到损害,对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两名原告分别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法官释法说理 被告愿为错误买单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迅速制定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法官分别同原、被告双方进行交流,找准症结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名誉权的含义,结合实际讲解了哪些具体行为会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时指出被告未经他人同意的前提下在直播平台转发他人视频并发布不当言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名誉侵权。

经过承办法官一番释法说理后,被告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当场表示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愿意分别向两名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最终两名原告均同意与被告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网上延伸,借助视频剪辑拼接、杜撰图配文、捏造画外音、“深度伪造”技术等手段,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很多人深受其害。新兴网络社交平台的出现扩展了公众言论空间,但公众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更应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通过造谣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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