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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父母与人工受精生育的子女法律关系

日期:2012-04-2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主要有:

1.同质人工授精。是指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

2.异质人工授精。是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供精)与妻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精子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供卵),或同时使用供精和供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对子女而言,便有两个父亲或母亲:一是供精或供卵者,为子女生物学上的父亲或母亲;一是生母之夫或生父之妻,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或母亲。

3.代孕母亲。是指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受精,或将人工授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移植入自愿代替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等生育后由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抚养子女。代孕母亲生育的子女也有同质和异质之分。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由接受人工生育的夫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已基本成为共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对此的司法解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1)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目的,是利用医学技术为不孕的夫妇提供生育的协助。因此,精子和卵子的提供者以及代孕者旨在帮助不孕的夫妇生育子女,其本身并不承担法律上有关亲权的权利和义务。

(2)接受人工生育的主体,应当是已婚的不孕夫妇。现各国都倾向于保护同质人工授精,有限制地允许使用异质人工授精,尽量防止和避免人工生育技术的滥用。

(3)凡夫妻就实施人工生育达成协议的,所生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其间的亲子关系适用亲权的法律规定。如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则夫对该人工生育子女的婚生性享有否认权。

另外,采用代孕母亲生育子女时,应由委托方与代孕母亲事先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支付代孕母亲一定的费用,代孕母亲应在子女出生后将其交给委托方。委托他人代为生育的子女,应归委托方抚养。现各国一般都立法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

我国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明确了人工生育技术的实施范围,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母亲。夫妻双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并须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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