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健身会所销售顾问朋友圈发他人胖瘦对比照,侵犯隐私吗

日期:2022-09-15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健身会所销售顾问朋友圈发他人胖瘦对比照,侵犯隐私吗

以案释法

黄某在某健身会所处办理健身卡,随后又办理了私教课程,为方便联系,该健身会所的销售顾问及私人教练添加了黄某微信。之后,黄某在自己的微信发了一条内容为“本人今日从易经中悟得一枚瘦身方,现在赠予有缘人”的朋友圈,同时附了一组胖瘦对比的照片。两个星期后,黄某通过朋友了解到在其朋友的微信朋友圈上,一位该健身会所的销售顾问(非原告微信上的销售顾问)拿着原告胖瘦对比照片发了一条内容为“与其找一千个理由证明自己不是懦夫,不如用一个结果证明自己是勇士。坚持锻炼的效果!坚持的人是值得我们佩服的!赶紧加入我们吧!不要再犹豫,不要再迟疑!现在就拿起手机拨打1397xxxxxxx”的朋友圈,宣传健身减肥为该健身会所打广告。同一时间,原告女儿班级群里的一位家长也将她在自己朋友圈中看到的另外一个健身会所销售顾问发的黄某胖瘦对比照片发到女儿幼儿园的班级群中询问是哪位家长。这些照片中不仅包括黄某的胖瘦对比照,还包括了黄某配偶怀孕时的照片,以及不满一周岁的儿子的照片,丑化了黄某及家人的形象。在获悉此事后,黄某立即致电健身会所要求对方立即删除侵权照片。该会所表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黄某将该会所诉至法院。

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微信用户在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非对所有网络用户公开,其内容仅该微信用户的好友可见,其他非好友人员无法在网络平台上查阅,从根本上有别于微博等对不特定用户公开的平台,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这些微信朋友圈所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从本质属性上讲,属于公民的隐私权。

黄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个人瘦身前与瘦身后的对比照片,从一般习惯来看这些涉及个人资料、家庭生活隐私的信息,其并不希望传播扩大到其他公共空间,甚至被他人用以营利。本案中该健身会所的员工转发的照片中除了含有黄某胖瘦对比,还有其妻子、孩子,这些照片信息涉及黄某的隐私,该健身会所需承担相应的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萍乡市某公司与黄某某肖像权纠纷、隐私权纠纷案,详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终24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隐私主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秘密活动、秘密信息两个方面。“隐私”拆开来看,一是“隐”,即自然人不愿公开、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事情;二是“私”,即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事。

2.我们在提高保护个人隐私意识之前,首先要了解法律所保护的“隐私”究竟包含哪些内容。首先是私密空间,私密空间是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比如:我们的私人住宅,而且理所当然地包括租住的房屋。其次是私密活动,也就是我们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活动,比如我们的上网浏览记录、IP地址、个人行踪等,值得一提的是,将他人的婚外性生活向社会散布的行为也属于侵害隐私权。最后是私密信息,也就是我们不愿他人知晓或他人不便知晓的信息,比如私人信件、私密文件、个人日记等。

3.公民的隐私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属于自己的“秘密花园”。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是隐私权的义务主体,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权,不以猎奇的心态去刺探他人的隐私;另一方面,我们要提高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当自己的隐私不幸遭受到侵害时,要尽早采取措施防止自己所遭受的损害扩大。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