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咬伤他人宠物,主人是否需要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林女士抱着自己的宠物狗在小区内散步,与此同时,同小区的张先生也正牵着自己的金毛犬在小区内溜达。期间,张先生将金毛犬的犬绳解开,让其金毛犬任意奔跑,结果,一不留意,金毛犬就扑到了林女士身上,对林女士抱着的宠物狗进行撕咬,并将林女士的宠物狗咬伤。
意外发生后,林女士选择了报警。经查,张先生饲养的金毛犬未办理登记,且在携犬出户的情况下,未为该犬束牵引绳,违反了《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派出所遂对张先生处以了罚款400元的处罚。
事后,林女士带着狗狗进行了治疗,并花费了一千多元,然而张先生却拒绝承担上述费用,林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予以赔偿。
认识错误 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作为一个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并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林女士的宠物狗系其合法个人财产,因为张先生对其饲养的动物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林女士的宠物狗被咬伤,张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张先生与林女士达成和解,张先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赔偿林女士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狗、猫等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饲养宠物给人们带来了快乐,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城镇居民区内,人员居住较为密集,而且宠物主人遛狗的时间往往与其他居民晨练、散步、休闲的时间相同,容易发生狗咬狗、狗咬人等事件,不但造成财产损失,也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违背了饲养宠物的初衷。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饲养宠物的市民,在饲养宠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禁止饲养禁养名录中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能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务必妥善管理,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动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妨碍他人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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