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彩礼后没登记结婚,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王女士之子郭先生与张女士曾是情侣关系,王女士根据张女士要求支付10万元彩礼,后郭先生与王女士分手未登记结婚,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女士返还10万元彩礼。
案情简介
王女士称,其子郭先生与张女士曾是情侣关系,双方由恋人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张女士一家要求王女士家支付10万元彩礼。王女士与儿子郭先生于2017年某日前往张女士家中交付彩礼10万元。后郭先生与张女士感情不和分手,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王女士与郭先生多次向张女士要求返还彩礼,但张女士拒不返还。王女士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张女士辩称,其与郭先生曾是恋人,双方相识半年后相恋,但郭先生从未说起结婚的事情,其本人也未收过王女士交付的10万元彩礼,也没向郭先生索要过财物。在交往期间,郭先生反倒多次向其本人借钱,直到2018年,王女士才替郭先生偿还了借款82万元,至此双方之间的借款结清。2018年郭先生与他人举办了婚礼,因此不能排除郭先生在与其交往期间同时与他人交往的嫌疑,这种情况下郭先生不可能将财物交给张女士。张女士也未与郭先生举办过订婚仪式,王女士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本人收取了10万元财物。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就是否收取彩礼一事存在争议,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录音材料可知王女士为二人结婚,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张女士虽对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证。现郭先生与张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王女士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于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女士1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律师说法
彩礼是我国很多地方的婚俗习惯,一般指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据当地习俗给予女方一家的财物。实践中,因给付彩礼问题而引发的争议较多。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沿用了上述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之子郭先生与张女士经恋爱,二人已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根据张女士一家要求,王女士向张女士支付10万元彩礼,但因郭先生后来与张女士分手,二人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女士作为实际给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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