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女子搬走家具、丢弃男子用品 法院判赔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小宝与小霞原系情侣关系(文中均为化名),为结婚需要,双方置办了房产,购买了家具等生活用品。但好景不长,因性格不合,两人最终分手,不仅如此,为分割同居财产两人还闹上了法庭。经法院判决,房屋及屋内家具归小宝,小宝一次性补偿小霞七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宝多次催促小霞搬离,待搬离后小宝发现屋内家具被搬走,自己部分用品被丢弃,门锁被更换,小区物业费、水电费也未交纳。小宝觉得小霞“欺人太甚”,遂一纸诉状又将小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搬离期间房贷利率及上述物品损失合计七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返还财产纠纷,认为小霞的部分行为不当,判决支持了小宝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霞与小宝于2016年8月自由恋爱相识。为结婚需要,双方于2018年8月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购买了家电、定制家具。2020年9月,小宝与小霞分手并搬离房屋,小霞则在该房屋内继续居住。因双方无法就该房屋的权属达成一致意见,小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小宝单独所有。
2021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诉争房产属于小宝单独所有,房屋内所有家具亦属于小宝所有,小霞滕让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小宝补偿小霞购房价款及家具费用合计七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霞搬离房屋。搬离房屋时,小霞带走了房屋内家具,并丢弃了小宝生活用品。小宝接收了房屋,发现大门门锁被更换,小宝随即更换了门锁。另外,小霞搬离前相关的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也未交。2021年7月份,小宝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生效判决已判定诉争房产及房屋内的家具归原告小宝所有,原告亦就此向被告小霞支付了对价,被告仍擅自带走部分家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称可以返还,但原告对此表示拒绝,从庭审情况来看,双方矛盾较大且无法调和,即使被告返还原物,双方也极有可能就物品的质量、新旧程度或其他问题而引发新的争执,为减少矛盾、避免诉累,对于原告要求赔偿价款的主张予以支持,酌情按报价的九折认定;被告独居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与原告无关,原告在此期间代缴了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此款应由被告返还原告;原告在上次案件中已就同样房贷利息损失进行了主张,在该次生效判决中已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现原告基于相同及相类的理由再次进行主张,基于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在独居期间因丢失门锁钥匙,向原告讨要备用钥匙而不得,将门锁更换。被告搬离房屋后,原告接收房屋因无开门密码,再次更换门锁。双方作为成年人,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均未能善尽积极沟通及履行的义务,原告明知被告在不知晓密码的情况下无法进入房屋,但并未采取措施将密码告知被告,致被告换锁。原告发现门锁更换后并未联系被告索要密码,而是直接换锁,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换锁费应各自承担一半。原告生活用品酌定五百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一万余元由被告赔偿原告。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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