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企业顾问

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人员越权的差异

日期:2022-06-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人员越权的差异

文|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杨士民,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为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民法典》分别在第172条、第170条、第504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职务代理和表见代表制度,这些制度中主观要件的判断颇为不易。如何明确表见代理中“有理由相信”的具体内容?如何理解表见代表中“相对人应当知道”的涵义?这些制度中相对人审查义务上的差异能否更为具体地实现?倘若公司越权行为不构成表见代表(理),相对人如何主张赔偿?针对这些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杨士民博士研究生在《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人员越权的差异》一文中,以公司越权交易中行为人的身份为区分逻辑,比较不同身份的行为人在“相对人应当知道”的内容上之差异;围绕上述制度中的主观要件展开体系化、具体化的分析,构建了司法审判中精确的相对人审查义务标准,并为无权代表(理)中的责任分配提供了法理依据。

一、为什么存在差异?

(一)商主体的能力差异:公司类型与相对人审查义务

不同的公司在组织能力上存在显著的差异,从一人公司到有限责任公司,从股份公司到上市公司,主体的组织特征依次变强、聚集资本经营的能力也依次增大。组织性越强的公司必然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风险,进而更具有通过法律强制以降低公共风险的必要。

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与公司的组织程度有关。如果越权行为人代表(理)的公司是组织程度很低的一人公司,此时由于不涉及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相对人只要能证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由一人兼任或分别由家庭成员担任,就无需承担法定审查义务。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上市公司的相对人应该承担最为严格的法定审查义务,行政监管机构的规章和交易所的自治规则也应基于商事习惯成为相对人审查义务的重要内容。而在封闭型公司相对人法定审查义务与上市公司相对人审查义务之间,是体现一定程度的组织性的公司相对人的法定审查义务。

(二)行为人的能力差异:职务身份与相对人审查义务

行为人的职务身份反映了其代公司为意思表示的能力,行为人的不同职务将导致相对人对其身份形成不同的信赖外观,并影响相对人注意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时,相对人对常规业务没有审查的义务,对非常规业务,则应承担判断行为人是否忠实的法定审查义务,而无酌定意义上的形式审查义务。封闭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一般代表人越权时,相对人应承担判断行为人是否忠实的法定审查义务和非常规非关联交易中的形式审查义务。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等职务代理人越权时,相对人还应承担非常规交易上严格的实质审查义务和跨部门常规交易上的形式审查义务。公司的其它人员越权时,相对人进一步负有常规大额交易中的形式审查义务和非常规交易中的实质审查义务。外部代理人越权时,相对人则负有常规一般交易的形式审查义务。

二、构成表见代表(理)时“差异”的具体表现

基于行为人的不同职务身份,对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在表见代表、表见代理、职务表见代理等制度中存在区别。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越权、一般代表人越权、职务代理人越权、一般员工越权、公司外部人员越权的外部信赖依次减弱;相对人审查义务也相应地越来越重。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

虽然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并无私法自治上的注意义务,但基于公益的保护,相对人负有必要的法定审查义务,也即审查非常规的关联越权交易中对法定代表人是否履行忠实义务;但无需承担酌定意义上的形式审查义务,也即通过形式审查义务弥补信赖外观上的不足。如果该公司为不体现组织属性的封闭公司,相对人的法定审查义务为零。

(二)公司一般代表人越权

一般代表人是指《公司法》第13条中在法定代表人选择范围内,但又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高管。一般代表人对外也具有值得高度信赖的代表权外观,相对人有理由将其行为与公司行为视为一体予以信任。但由于《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一般代表人也负有忠实义务。因此,基于公益保护的需要,相对人对其越权行为也应承担法定审查义务;但基于信赖外观的下降,相对人应当承担比法定代表人越权更大的注意义务,也即非常规非关联越权交易中的形式审查义务。

(三)公司职务代理人越权

职务代理人一般指公司的中层管理者或者介于代表人与中层部门经理之间的高层副职人员,如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代理人对外的职务信赖因不同部门有不同的外观,一般理性人显然不能基于职务予以信赖的,只能将其视为公司一般员工的信赖。职务代理人越权时,相对人应在一般代表人越权时所承担审查义务的基础之上,在非常规交易中增加承担严格的实质审查义务,在跨部门常规交易中增加承担形式审查义务。

(四)公司员工越权

公司员工的职务外观相较于职务代理人而言可信赖度更低,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在非常规交易、常规交易中的跨部门交易中做出意思表示的,无论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相对人均应承担实质的审查义务;在常规业务中超越本部门内部规定的交易中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仅在大额越权交易中应承担一定的形式审查义务。

(五)公司外部代理人越权

公司外部的业务代理人员不具有职务上的信赖外观,即便代理人从事的代理行为与公司的常规经营行为契合,相对人也必须承担形式审查义务,也即审查公司授权的范围、授权委托书等。

三、构成无权代表(理)时“差异”具体表现

主观上并非恶意,而是基于过失或能力不足而未达到“应当知道”的相对人仍有保护的必要,若越权行为人为公司外部代理人,则相对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获得保护;而在无权代表、职务无权代理、员工无权代理的场合,相对人的损失应该如何分担呢?

(一)公司法秩序逻辑上的讨论

法定代表人越权且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责任,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对相对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应该类推《民法典》第171条,由越权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司法执行后相对人仍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应该由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代表人越权无效时,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应与法定代表人的处理规则相同,但基于公司与代表人之间在代表关系上紧密度的下降,其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予以减轻。同理,在职务代理人越权无效、员工越权无效和公司外部越权代理无效的场合中,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逐渐减轻;公司外部越权代理无效时,公司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非公司法秩序逻辑: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责任承担的特殊讨论

公司受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处于不正常的经营状态时,应当对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展开特殊讨论。狭义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动的人。这种实际控制人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并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应制定由实际控制人承担更为严格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则。若实际控制人遥控法定代表人实施越权行为,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需要分情况讨论:① 法定代表人越权的,一般应认定越权行为有效;② 公司证明其具有组织属性的,即便认定越权合同无效,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该交易是在实际控制人的策划下实施的,公司应该在行为人的责任难以实际执行时承担补充责任。

四、“差异”的解决:构建“应当知道”内容具化的函数理论

在公司越权的场合,相对人审查义务在《民法典》第504条“应当知道”、第170条职务“善意”、第172条“有理由相信”等法条表述中存在程度上依次递增的差异。相对人“应当知道”的内容,可以通过具体化的函数表达进一步清晰准确地勾画:

设x1为公司的组织程度、x2为公司非常规交易事项、x3为跨部门的常规交易事项、x4为本部门的大额交易事项、a为常数、b、c、d、e分别为非常规交易、跨部门常规交易、本部门大额交易、普通业务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① 行为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

相对人承担的法定审查义务=a·x1;

(0≤x1≤1)

当x1等于0时,公司无组织化属性,相对人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当x1等于1时,上市公司的相对人应承担非常规关联越权下的最严格法定审查义务。

② 行为人为公司一般代表人时:

相对人承担的法定审查义务=a·x1+b·x2;

(0<x1≤1,0≤x2≤1)

一般代表人越权时,即便是没有组织属性的公司,相对人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故x1不能等于0;常规交易时0,非常规交易时x2为1,决定了相对人是否应该承担式审查义务。

③ 行为人为公司职务代理人时:

相对人承担的法定审查义务=a·x1+b·x2+c·x3;

(0<x1≤1, 0≤x2≤1, x3>0)

根据上述函数,相对人仅在部门负责人管辖的交易范围内免除审查义务。

④ 行为人为公司员工时:

相对人承担的法定审查义务=a·x1+b·x2+c·x3+d·x4;

(0<x1≤1, 0≤x2≤1, x3>0, x4>0)

根据上述函数,相对人仅在员工代理本部门进行常规交易时免除审查义务。

⑤ 行为人为公司外部代理人:

相对人承担的法定审查义务=a·x1+b·x2+c·x3+d·x4+e·x5;

(0<x1≤1, 0≤x2≤1, x3>0, x4>0, x5>0)

公司外部代理人与员工越权相比,相对人需承担普通业务中的审查义务。

原载于|《河北法学》2022年第5期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