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此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规则描述: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一般指合同之债,即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侵权之债亦包括在债的体系之中,随着近年来案件绝对数量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主张将侵权之债、特别是由机动车肇事行为引起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逐年增多。
通常认为,既然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由夫妻双方共同享受利益,那么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外产生的侵权之债,因夫妻双方均会享受利益,故亦应承担相应风险,即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详解:
一、夫妻一方所负侵权之债原则上不构成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主要标准:
一是双方是否有关于债务形成的合意,如是否共同签订合同,或是否对于债务的形成事前明知、事后追认;
二是对于债务的形成是否享受利益,因而应当承担相应风险。
一般的侵权之债难以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故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合同之债要多于侵权之债。
从合意角度看,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往往与另一方没有牵连;另一方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能由侵权人承担个人责任。若是另一方有共同的侵权意思,有意思联络、通谋或是形成共同的故意或是过失,则二人本身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按份或连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亦没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余地。
从利益角度看,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而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这就使认定侵权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天然的障碍;同时,侵权之债往往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夫妻双方利益从结果上看亦无增益,属于消极债务,故侵权之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所负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侵权产生的债务虽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务系为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所负,则其产生系因为家庭谋取利益而开启,配偶因此享受获益的机会,亦应承受其风险。
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雇主责任纠纷,因夫妻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可能为家庭财产带来增益,相应的侵权之债在很多案件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最为典型,一般而言,如果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系为营运谋利,如出租车、载货车,或是驾驶车辆用于上下班通勤,则相应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驾驶车辆纯系个人原因,如为朋友帮忙、参加同学会后酒驾等,明显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和生活所致,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可参考案例:
蔡某与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蔡某与史某原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 年 3 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112 民初 8282 号民事生效判决,判决史某与蔡某离婚,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2019 年,蔡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史某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案外人 52,000 元债务的一半。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综上所述,判决驳回蔡某该项诉讼请求。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争点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蔡某与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该笔债务的数额为 52,000 元,应由蔡某与史某各负担该债务的一半,即各自负担 26,000 元。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误,予以更正,判决蔡某给付刘某的修车费52,000 元为蔡某、史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蔡某承担偿还责任,史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给付蔡某 2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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