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查封裁定何时生效,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同观点
甲说:裁定送达说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依法作出查封裁定并向当事人及作为协助执行人的登记机关送达后,查封裁定发生效力。至于查封法院是否张贴封条或公告,登记机关是否办理查封登记,均不影响查封裁定的效力。查封的效力主要表现为限制被查封人的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财产被查封后,债务人对于查封物的处分行为无效,不能对抗查封债权人。因此,丙不能取得被查封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排除对该不动产的执行。
乙说:张贴公告说
查封裁定的“生效”具有相对性,表现为对谁送达就对谁生效。故查封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与登记机关之日起,对该二者发生效力。但是查封裁定要想对抗不特定第三人,则还要通过张贴封条、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本案中,查封法院张贴查封公告的行为表明其巳经完成了查封行为的公示,足以对抗案外第三人,故丙不能取得被查封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然也就不能排除对被查封不动产的执行。
丙说:查封登记说
不动产查封的“公示“原则上要由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查封登记,只有在该不动产本身未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张贴封条或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案涉房屋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在其并未进行查封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丙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且无证据证明其对查封明知或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法取得涉案不动产的所有权,故其能够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法官会议意见
采丙说
查封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限制被查封人处分权的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被查封的当事人其后所为的任何处分行为均构成无权处分,原则上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查封裁定生效后,并不当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除非已经完成了查封公示。就不动产查封的公示方法而言,原则上应当通过办理查封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在不动产本身并未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张贴封条、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因此,查封裁定生效但未完成查封公示,被查封人处分被查封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相对人仍可依法取得物权,从而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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