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开具发票”的12个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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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结合相关法律以及最高法院案例,对涉及开具发票有关规定和观进行梳理,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
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案例:《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二、仅以发票、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并不充分。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条第1款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参考案例:《刘吉梅、管晓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093号;《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友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712号。
三、普通发票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作为付款凭证的前提下,可以证明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条第2款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 在付款方与收款方未事先约定当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付款方可以代扣税款、代开发票的情形下,付款方请求直接扣留相应税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平果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686号。
五、合同约定付款时收款方需提供发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付款方据此约定请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观点来源:《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337号。
六、合同未约定付款方付款前收款方需提供发票的情形下,付款方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主张其逾期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万联通电子磁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588号;《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960号。
七、合同仅约定开票义务而未约定开票、付款先后顺序,付款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西藏中瑞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聚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41号。
八、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观点依据:《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
参考案例:《山西省晋剧院、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679号;《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通汇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42号。
九、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开具发票是收款方先履行义务,付款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付款方有权以收款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77号;《辽宁万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634号。
十、案涉合同中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义务属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故付款方依据合同关于“迟延开发票付款可相应顺延”中的从给付义务约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北京金日酷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今日酷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859号。
十一、付款方以存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作为未开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而收款方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付款方的理由不成立。
参考案例:《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通汇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
十二、收款方指定案外人为收款人的,付款方在实际付款时可要求实际收款人开具发票;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时,应向实际购买方开具发票。
参考案例:《攀枝花市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元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860号。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条第1款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第5条第2款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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